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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营业执照房补(天津营业执照怎么年审)

天津市房补政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工作,解决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过渡性安置问题,根据《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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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营业执照房补(天津营业执照怎么年审)

发布时间:2022-10-30 热度:

天津市房补政策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工作,解决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过渡性安置问题,根据《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配租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家庭,通过住房市场选择租赁住房,并由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租房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经济租赁房招租管理和租房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对招租经济租赁房承租人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标准按照承租人同户籍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其中单人家庭月补贴200元;三人或者两人家庭月补贴300元;三人以上家庭月补贴400元。

第五条招租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申请要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办法》和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操作程序等相关规定的受理、公示、审核程序执行。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3个月的《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对于申请人及其同户籍家庭成员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房、公有住房使用权或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不得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

第六条持有《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但不应租赁与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出租人的住房。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家庭户口簿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其他要件,申请人持《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到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地产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属实、租赁双方是否为近亲属关系进行核查,经核查租赁关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上加盖“经济租赁房”印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应不短于1年。

第七条申请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籍簿、《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租房补贴,并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申请书》。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审验,审验无误的,留存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在申请人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同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一式两联)。

第八条招租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具体标准为:单人家庭1万元;三人或者两人家庭2万元;三人以上家庭3万元。

第九条申请人须持《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按照规定时间、金额,到指定银行缴存租赁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为申请人开具缴款凭证(一式三联),留存《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二联,在《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还申请人。收款银行将申请人交款情况于次日转交管理中心。逾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济租赁房补贴申请。

缴存的租赁保证金参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申请人终止享受租房补贴时一次性结清本息。

第十条申请人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交管理中心留存,管理中心向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领取通知单》(一式两联),并发放银行储蓄存折。

第十一条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期按自然月计算,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月份满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租房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发租房补贴。租房补贴资金由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划入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自享受租房补贴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3年内,该家庭租房补贴原则上不作调整。对租赁合同解除或自享受租房补贴起满3年的,管理中心停止发放租房补贴。申请人与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应于解除租赁合同当月告知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记载配租家庭已享受租房补贴的情况,在配租家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在配租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的前1个月,向其下达书面通知,提示即将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管理中心应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前1个月,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报送经济租赁房配租明细的同时,报送下月即将停发租房补贴的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自管理中心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当月,停止向管理中心划拨这些家庭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对承租经济租赁房享受租房补贴满3年后,仍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困难家庭,经原申请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管理中心可延长其享受租房补贴的期限。在延长期限内,其月租房补贴标准每年按其原享受补贴标准的20%递减,直至5年取消。经济租赁房的退出和补贴延期相关政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对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或申请人家庭要求提前退出经济租赁房而终止发放租房补贴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凭管理中心开具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退款单》,将其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本息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和管理中心应分别设置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金专户,对租房补贴资金进行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招租的经济租赁房配租和补贴明细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将补贴款划拨到管理中心专户。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市房管局和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申请人家庭承租住房的情况进行核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接受检查。有关部门应为查询申请人租赁住房和购买住房的情况提供便利。对申请人不接受检查的,可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对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伪造相关证明,申请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未及时告知管理中心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经济租赁房资格,对已骗取的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

第二十条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个体户营业执照满几年政府可以补助房租

《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9日废止。

天津房补政策

本市扩大住房保障“三种补贴”保障范围以来,最新的天津房补政策《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也随之出台,近日,许多密切关注的中低收入群众致电本报,对申请家庭无住房、涉及拆迁或离异家庭等情况咨询如何进行住房面积认定,对此,市国土房管部门进行了详解。与父母合住但有两户户籍可推举一户先申请在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时,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的。(1)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2)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与父母或子女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包括未参与分摊面积的该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或将参与分摊面积该人(包括同一户籍中该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从总人口中减除,他处住房不合并计算。(3)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既可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也可先按落有户籍数量均分,再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其中,按户籍分摊现住房面积的家庭,只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4)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该住房有两户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从总人口中减除,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如户籍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各独立户籍家庭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5)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6)户籍在市内六区以外无住房的申请家庭,共同居住父母住房且父母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租房补贴时,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居住总人口的比例计算。父母住房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经会审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7)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和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原工作地住房可不认定,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住房被拆3年以上符合情况可申最低月租房补贴在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时,申请家庭涉及被征收(拆迁)住房的情况。(1)申请家庭户籍地被征收(拆迁)住房原为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的,若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按分摊面积认定;若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该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可不认定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2)申请家庭户籍地之外的他处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内的,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申请家庭原立户违章(落有户籍的独立违章建筑)拆除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符合情况可申最低月租房补贴在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时,申请家庭涉及被征收(拆迁)住房的面积认定时,申请家庭涉及出售或置换住房的情况。(1)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未购买住房的,认定所出售或置换的住房面积。(2)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进行分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申请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父母或子女他处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离异家庭共有房产未分割按一半面积认定申请住房补贴此外,离异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时,涉及住房的面积认定也受到关注。(1)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申请家庭住房的,按其明确的住房认定面积。(2)申请人离异有未分割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3)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未分割共有房产的,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仍在原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

天津市房屋补贴政策

1、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或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 (4)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 2、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答:(1)申请租房补贴人员是否为本市非农业户口以家庭户口薄登记为准; (2)享受租房补贴人数的确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其所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按《特困救助卡》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3、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如何认定? 答:(1)申请家庭拥有自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以下条款中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为使用面积)。 (2)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3)申请家庭将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所出售或置换房屋的面积计算。 (4)申请租房补贴之前,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目前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 (5)申请家庭现居住独立违章住房且落有户籍(以下简称“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家庭书面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将该违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该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未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该住房使用面积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丈量的资料仅用于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不作为其它房屋认定依据)。 (6)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独自居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所居住住房合法权属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权属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经查实,在该住房上落有户籍且他处有住房的近亲属家庭成员,应将其从落有户籍人口数中减除。 近亲属是指申请租房补贴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住房上落有户籍的总人口以《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下发之日前户口薄记载的为准,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以《关于扩大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范围的通知》下发之日前户口薄记载的为准,《办法》、《通知》下发之日后,除因出生或结婚新迁入人口可计算户籍总人口外,其他迁入人口原则上不予计算。 (7)申请租房补贴家庭成员离婚,由法院判决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协议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离婚协议的履行结果为依据。但申请人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方可申请租房补贴。 (8)对申请家庭由于离婚、知青返城等将户籍落在近亲属住房,但实际未在该住房居住的,由该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租房补贴家庭落户情况说明》和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寄宿人口登记表》或临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寄宿情况说明》后,落户的近亲属住房可不认定申请家庭现住房。 (9)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现住房使用面积。 (10)对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兄弟姐妹处,原合住房屋已经拆迁的,由申请家庭提供户籍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明材料后,落户的兄弟姐妹住房可不合并计算其现住房。 (11)申请家庭租赁市场住房的,市场租赁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认定。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确定的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调整后的租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2007年4月1日起,将全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标准上调20%,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环城四区和塘汉大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两区三县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24元、22元、18元。 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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