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意义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其中包括:(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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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5 热度:
(一)典型意义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其中包括:(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很多当事人在遇到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错误的提起了民事诉讼,后果会十分严重。与行政机关产生的纠纷,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给予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所以,遇到责令限期拆除类似的法律问题,如果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或者有异议,一定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外,本案中律师在调查取证阶段发现,征收期间征收机关已经对其地上物进行认定和评估,但仍然以拆违方式对案涉房屋进行认定,以此来达到不给或者少给补偿的目的。而且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前,虽然履行了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曾明确告知某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镇政府对该公司的询问未制作询问笔录,不能证明其充分听取并考量了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因此,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 的程序违法。
(二)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暖通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某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一案,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北京市某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北京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案
关键词:责令限期拆除 城乡规划法 征收拆迁 征地补偿
委托人:原告北京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人诉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镇政府于2022年X月X日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
判决结果:胜诉
(三)主办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婷婷律师
李婷婷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政企纠纷律师团队律师,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自涉足行政诉讼专业业务以来,参与办理了许多政企纠纷、企业关停腾退、土地征收案件,尤其是参与办理多起标的过亿元的大型企业行政诉讼案件。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勤奋研究,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维权经验。李婷婷律师办案严谨、理性、认真、专业,参与撰写的多份法律文书、诉讼文书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政企纠纷、行政协议纠纷、行政合同纠纷、海域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领域案件。
1.案情简介
我方原告北京某暖通设备公司在1998年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2021年某镇政府向原告作出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随后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我方原告不服,于2022年X月X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区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镇政府未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查清了涉案建设的建设时 间、规划许可等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区政府依法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2年,某镇政府再向某暖通公司作出本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内容同前所述。我方原告公司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法院提起涉案之诉。
法院针对该案判决如下:一、确认村委会与该公司于1998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中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二、某暖通设备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将《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部分土地腾遐返还给村委会。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涉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X月X日原告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镇政府于2022年X月X日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于2022年X月X日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2.律师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镇政府未查清委托人公司所建部分建筑物取得的有关手续具体包括哪些,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便将涉案所有建筑物均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该公司自行拆除,其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上,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前,虽然履行了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曾明确告我方委托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镇政府对我方委托人的询问未制作询问笔录,不能证明其充分听取并考量了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因此,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 的程序违法。
3.案件还原
我方原告北京某暖通设备公司于1997年注册成立。1998年某村委会(甲方)与该公司(乙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
2010年,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某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A地块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区储备分中心作为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工作。某暖通设备公司的涉案建筑位于上述地块内。
2013年,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某镇政府出具《关于北京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所建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再次确认某暖通公司所建混合结构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21年,市规自委某分局向某镇政府出具《关于核实北京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土地性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为:一、根据卫星图位置,经与分区规划初步核实,该公司用地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二、经核实,该公司所在的开发项目A地块,取得了北京市政府征地批复,以及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镇政府向市规自委某分局发送《关于核实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所建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再次确认由某暖通公司建设的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镇政府向暖通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该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镇政府称暖通公司与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拒不配合腾遐土地,再次约谈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某暖通公司不服镇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2年X月X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区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镇政府未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查清了涉案建设的建设时 间、规划许可等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区政府依法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2年,镇政府再次向某暖通公司作出本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内容同前所述。某暖通公司不服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遂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法院提起涉案之诉。
法院针对该案判决如下:一、确认村委会与该公司于1998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中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二、某暖通设备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将《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部分土地腾遐返还给村委会。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2年X月X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涉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观看了北京楹庭律师关于责令限期拆除相关的法律的分享视频之后,来到北京楹庭律师。经过了楹庭律师团队专业的法律解答之后,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李婷婷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依据证据的分析,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镇政府于2022年X月X日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
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某镇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涉案建筑物形成于1996年至1999年之间。当时有效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影响的违法建设,包括:(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 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且 按照前述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二)未按照规划许 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可以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符合许可的内容的。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建筑物建设前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现某暖通设备公司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确实存在不合规之处,但某办事处和村委会均证明暖通公司于1998年年底已建成的建筑物已办理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且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多次就拆迁补偿问题与暖通公司进行沟通,市规自委某分局亦多次组织拆迁人、镇政府与暖通公司进行调解。现镇政府未查清该公司所建部分建筑物取得的有关手续具体包括哪些,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便将涉案所有建筑物均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该公司自行拆除,其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另,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和送达时间为2022年X月X日,镇政府要求某暖通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1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但考虑到涉案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较大,该公司不可能在一天内自行拆除完毕。后镇政府明显未给暖通公司充分的自行拆除的时间和机会,故其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不当。
程序上,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前,虽然履行了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曾明确告知某暖通设备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镇政府对该公司的询问未制作询问笔录,不能证明其充分听取并考量了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因此,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 的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某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 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且违反法定程序。因涉案建筑物已被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某镇政府于2022年X月X日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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