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恒宇科技: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主办券商”)作为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专项核查和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序号类别风险事项挂牌公司是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1其他公司存在违规定向发行并涉嫌违规收
取定增款及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否2其他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已无法办公否3其他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否4其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新增限制消费令否5信息披露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公司存在违规定向发行并涉嫌违规收取定增款及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 (1)公司存在违规定向发行并涉嫌违规收取定增款
公司2019年的股票发行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之后,在未按要求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的情况下收取投资者定增款,且收款账户不是募集资金专户,并存在与付款人签署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情况,但公司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定向发行备案程序。因此,公司存在违规定向发行并涉嫌违规收取定增款。
(2)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
1)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20年6月18日披露的《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股票发行方案的公告》,关于终止原因、是否涉及违约赔付等的表述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资金拆借的公告(补发)》、2020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资金拆借的公告之补充说明》和2019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款项为借款,报表科目为其他应付款。因上述临时公告、定期报告涉及的款项中,存在公司违规收取定增款的情况,因此,该类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将相关款项性质披露为借款的内容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2)问询函回复情况
公司在2021年1月10日提交的《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第 062号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问询函的回复》),主要内容涉及“公司与51个自然人投资者经口头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这51个投资者同意先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31,522,800.00元,后续以债转股的形式参与公司的股票发行,公司没有与 51个自然人签订定增有关的书面协议或合同,没有与 51个自然人签订借款或债转股有关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因此,上述款项性质为借款。”、“本次借款不是定增款”。
因存在恒宇科技及陈锡文与付款人签订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违规收取定增款的情况,因此,公司提交的《问询函的回复》内容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主办券商已督促公司应就存在的违规定向发行、涉嫌违规收取定增款、与付款人签订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并应就涉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进行纠正。截至目前,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已无法办公
主办券商了解到,恒宇科技因未及时支付租金的原因已不能在原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号广安大厦北楼19层”办公。
虽经主办券商督促,截至目前,恒宇科技尚未披露关于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变更或无法办公的公告。
3、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1)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与合作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案号:(2021)京0102民初16653号)的重大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 24日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经企查查查询,该案件于2021年11月9日开庭进行了民事一审,2023年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恒宇科技纳入被执行人,执行案号为(2023)京0102执3449号,执行标的为2,744,503.00元。
根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准审字[2022]1091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739,218.03元,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1.54%,且超过2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该重大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虽经主办券商督促,截至目前,公司未披露该案件的涉诉进展公告,亦未提供该案件一审、纳入被执行人相关案件资料,主办券商暂无法获知该案件的具体信息。
(2)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新增重大诉讼被纳入被执行人
经企查查查询,2023年 3月 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锡文纳入被执行人,首次执行案号为(2023)京0108执8112号,执行标的金额 12,149,100.00元。
根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准审字[2022]1091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739,218.03元,本次被执行标的金额12,149,1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5.37%。
截至目前,公司未披露本案件的涉及诉讼公告,亦未提供本诉讼事项的案件资料及纳入被执行人等相关资料,主办券商暂无法获知该案件的具体信息。
4、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新增限制消费令
经查询企查查和中国执行信息网,2023年1月、2月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锡文新增限制消费令4条,分别为(2022)京0108执217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3)京0105执310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3)京0108执1867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3)京0108执22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虽经主办券商督促,截至目前,公司未披露上述新增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5、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就上述风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存在违规定向发行并涉嫌违规收取定增款、与付款人签订认购及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不实、因未及时支付租金的原因原主要办公地址无法办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这些风险事项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经营稳定性、持续经营能力、声誉等形成重大不利影响,显示公司存在治理及信息披露不规范、涉嫌重大违规事项、经营资金紧张、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的情况。
公司未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企查查查询截图;
(二)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截图;
(三)限制消费令。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