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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决议有效,权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及相关人员对其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读案」北京三中院: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决议有效,权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及相关人员对其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城市观察员发布时间: 2021-12-07 00:59《城市观察员》官方帐号「来源: |东方法律检索 ID:DFFLJS」 海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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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决议有效,权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及相关人员对其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13 热度:

  案例索引:北京趣游公司与高岩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2021)京03民终9223号】

  裁判要旨:减资决议是公司形成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减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即可成立有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减资中未通知债权人构成减资无效。其次,减资中未通知债权人构成瑕疵减资。瑕疵减资损害了对公司减资前的注册资本产生合理信赖利益的债权人权益,并未损害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不当然导致减资无效。若瑕疵减资导致减资当然无效,难免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和交易安全,也干涉了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作出调整注册资本的自治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减资公司及相关人员减资时出具的债务清偿声明,权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和相关人员对其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其合法权益并非不可救济。故北京趣游公司以瑕疵减资、逃避债务为由要求确认减资决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9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赵四路侯庄段2号1077室。

  诉讼代表人: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孙卫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岩,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旺道2号13号楼252室-15(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谢森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区艳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冲,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松禾成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斯,男,住公司宿舍。

  上诉人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趣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岩、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5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刘晓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趣游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被上诉人高岩兼被上诉人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被上诉人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被上诉人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冲、被上诉人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委托代理人林佩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趣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546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北京趣游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本案中,管理人代表北京趣游公司起诉股东,要求法院确认股东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一审法院驳回北京趣游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拒绝确认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即认为减资行为有效。同时,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北京趣游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之后,仅通知部分债权人,未通知其他债权人,亦未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该减资决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对债权人而言视为公司没有减资。”一审判决一方面驳回北京趣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方面又认为减资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自相矛盾。二、一审判决脱离北京趣游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的事实,依据公司法驳回北京趣游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管理人追缴原有认缴出资额,适用法律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北京趣游公司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应优先适用破产法,而不是公司法。因此,股东的减资行为是否有效,应该根据破产法来判断,而不是仅看减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形式要件。2.一审判决认为:“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缴付原有认缴出资额。”法院认为减资行为有效,但管理人要求股东缴付原有认缴出资额缺乏依据,且追缴回的款项如何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亦是难题。管理人是依法履职的临时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法院认为减资行为仅对未获得通知的债权人无效,管理人是无法代表部分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按原有认缴额缴付出资的。只有法院确认减资行为无效,管理人才能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其按原有出资额缴付出资。如减资行为仅对未获得通知的债权人无效,在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未获得通知的债权人也无法起诉股东,要求其按减资前的认缴出资承担清偿责任,因为,部分债权人起诉并获得清偿涉嫌个别清偿,势必无法公平清偿债务,违背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三、一审判决无视股东恶意逃债的事实,无视公平,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北京趣游公司的股东是恶意逃债,其逃债意图明显。减资前,北京趣游公司已有被执行案件,并具有破产情形。股东作出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时,北京趣游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存在破产情形。且北京趣游公司已有被执行案件无法执行,也有债权人提起诉讼,股东在明知有负债的情况下做出重大减资决定,仅给自己和关联方发减资通知,以公告的方式满足减资的形式要件,存在通过减资逃避承担未出资部分债务的目的,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债意图明显,应当确认无效。2.北京趣游公司的股东先减资,再破产,减资是逃债的手段。北京趣游公司2019年3月份减资,随后马上申请破产,减资本身就是破产的准备。3.借破产逃债应该被禁止、被打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7年11月15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依法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制裁,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3号)第11条规定:“针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一审法院无视股东恶意逃债的事实,避重就轻地根据公司法认为其减资已履行程序,减资决议“并非无效”,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本案的减资行为被确认有效的判决结果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极大损害破产法所追求的公平目的。北京趣游公司先减资,后破产,减资只是股东为了逃避出资义务的手段,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高岩、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第一,一审判决不存在自相矛盾,减资决议不发生效力不代表对所有债权人无效。第二,北京趣游公司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不属于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决议无效的范围。第三,一审判决已经对北京趣游公司的诉求作出判决,并确认减资决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减资决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并非无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案涉股东会决议缺乏被认定无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内容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减资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没有逃避债务的恶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减资是有背景的,是为了完成商业考虑进行减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北京趣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高岩、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3月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一项内容无效;2.判令高岩、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0月11日,北京欧润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刘笑冰出资15万元,陈斌出资35万元。

  2016年4月,高岩受让刘笑冰、陈斌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北京欧润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趣游公司。

  2016年7月,北京趣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85万元,其中高岩出资133.2万元,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出资16.65万元,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16.65万元,股东深圳前海松禾暴风虚拟现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8.5万元。

  2017年7月,高岩将其持有的18.5万元出资转让给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12月,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6.65万元出资转让给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0日,高岩、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松禾暴风虚拟现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股东会决议:1.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股东高岩出资1779.02万元,股东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52.34万元,股东深圳前海松禾暴风虚拟现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58.15万元,股东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58.15万元,股东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52.34万元。

  2019年2月1日,因全部未履行(2018)津0114民初9163号裁判文书义务,北京趣游公司成为被执行人。

  诉讼中,北京趣游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2019年2月北京趣游公司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

  2019年3月5日,高岩、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松禾暴风虚拟现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股东会决议:1.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185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股东高岩出资122.35万元,股东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16.65万元,股东深圳前海松禾暴风虚拟现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8.5万元,股东天津趣游互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4.5万元,股东天下众创(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13万元。2.同意免去韩志海的董事职务、司徒文聪的董事职务。3.同意选举祝道增为董事。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019年3月6日,北京趣游公司在北京晚报刊登减资公告。

  诉讼中,高岩提交回执证明北京趣游公司债权人王立新、索靓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减资通知书。

  2019年4月19日,北京趣游公司出具的《债务清偿和担保情况的说明》载明:北京趣游公司注册资本为货币人民币2000万元,现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2000万元,减少到185万元……北京趣游公司减资前及减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按减资前的出资承担责任,并承诺此次减资不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2019年11月7日,深圳前海松禾暴风虚拟现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为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高岩称:因为项目需要中标企业的资质,决定增资,约定项目结束恢复之前的出资,减资不是为了规避债务。

  上海盈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称:增资至2000万元是因为公司有投资项目需要匹配项目要求,减资是为了恢复各方出资的实际状况。

  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2016年6月其与高岩、北京趣游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协议约定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500万元认购北京趣游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8.5万元。该协议还约定了反稀释条款。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称:2018年增资是一股一元,损害其权益,但考虑到公司发展就同意了,但项目做完之后需要恢复原状。增资、减资有相关背景,深圳前海松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恶意。

  2019年6月18日,北京趣游公司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审查期间,北京趣游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9月2日,北京趣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趣游公司管理人代表北京趣游公司向五被告提起本诉主体适格,本案案由应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北京趣游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之后,仅通知部分债权人,未通知其他债权人,亦未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该减资决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对债权人而言视为公司没有减资。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缴付原有认缴出资额。减资决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并非无效,北京趣游公司主张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股东会作出的涉案减资决议是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首先,决议是公司形成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减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即可成立有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减资中未通知债权人构成减资无效。其次,减资中未通知债权人构成瑕疵减资。瑕疵减资损害了对公司减资前的注册资本产生合理信赖利益的债权人权益,并未损害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不当然导致减资无效。若瑕疵减资导致减资当然无效,难免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和交易安全,也干涉了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作出调整注册资本的自治权力。再次,北京趣游公司上诉主张根据破产法原理,先减资、后破产足以证明涉案决议系为逃避公司债务,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其仅以减资、破产发生的时间顺序主张涉案决议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减资公司及相关人员减资时出具的债务清偿声明,权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和相关人员对其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其合法权益并非不可救济。故北京趣游公司以瑕疵减资、逃避债务为由要求确认减资决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趣游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北京趣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晓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栋

  法官助理 杨 琳

  法官助理 卢恺晨

  书 记 员 祖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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