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上海,实习记者 林汉垚)讯,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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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9 热度:
财联社(上海,实习记者 林汉垚)讯,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有信托研究员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在积极探索消费金融业务过程中,部分信托公司因前期IT系统薄弱、专业人才匮乏,可能导致贷款审核、风控管理方面,较多依赖第三方助贷机构,且对于助贷机构的收费管控难以全面、深入,但随着监管趋严,加之潜在的声誉风险,信托公司会加大风控力度,加强对助贷机构的合作管理。
北京银保监局称,近年来,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贷款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满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但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对辖内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北京银保监局在《通知》中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信托公司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或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不得在《信托合同》中作出免除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和职责的约定。
另外,针对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信托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
同时,《通知》也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北京银保监局还在此次发文中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本公司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新发生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行业合规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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